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是不是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少朋友不太了解,以下是华律网记者收拾的有关常识。一块儿看看吧。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是不是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成本,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驾驶员未获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辆失窃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导致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三种:死亡伤残、医疗成本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条例》第二十二条只对受害人的抢救成本和财产损失作了规定,但未对死亡伤残赔偿作出免责规定。对无禁止规定的情形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因此,驾驶员无证开车导致交通事故的,对受害人的人身伤残损失,保险公司仍应在5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大伙阅读到这里,相信已经对这方面的有关规定已经知道一些,其实这方面的法律常识没大家常人想象地那样复杂。假如你对上述文章中的叙述或者对于自己现实日常的一些问题感到疑惑,欢迎来华律网找专业律师进行有关专业咨询,或者直接委托华律网律师。